投资者维权教育普法宣传
加强投资者维权教育,学习维权救济法律知识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了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在这片机遇和风险并存的资本市场中,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是每位投资者必备的技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动新“国九条”落实落地,引导广大投资者通过法律渠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我们特别聚焦于加强投资者维权教育,向广大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普及维权救济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将一起学习投资者民事赔偿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和投资者维权救济典型案例,了解如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权途径介绍
一、根据维权的便捷程度,以及付出成本的高低程度将维权的途径分为:协商、投诉举报、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五种。
1、什么是协商,协商有什么特点?协商是指投资者在遭遇侵权后,直接和包括挂牌公司、中介机构和其他投资人等可能的侵权主体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分清责任,谋求一致,使纠纷得以解决的途径。
2、什么是调解,调解有什么特点?调解就是投资者将争议提交给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帮助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通过协议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情况下,调解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业协会、证监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主体主持下进行。
3、什么是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愿地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例如,投资者与券商签订的股权委托买卖协议中,在“争议解决的方式”上就可以选择仲裁解决方法。投资者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时,需要注意,在约定时就要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明确,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我国各地的仲裁委员会均能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
4、什么是诉讼?如果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上的救济,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相较于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诉讼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最强,但诉讼有特定的程序限制,投资者可能需要付出漫长的时间和大量的精力,还要支付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且胜负结果尚难以预料。因此,诉讼是各种维权途径中投资者成本负担较大的一种。
5、投诉举报的途径有哪些?如果挂牌公司的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无法通过与对方协商调解的方式维权;或者投资者认为对方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更广大投资者群体的利益和社会公益,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或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举报。全国股转系统设有专职人员接受投资者的投诉举报。除向证券监管机关投诉举报外,投资者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检举揭发各种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向全国股转系统进行投诉举报时,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投资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相关联系方式及受到侵害的线索,以便于我们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查证和回复。如果投资者提供的线索不足或无法进行联系,投诉举报将无法得到有效地处理。
6、投资者遭遇侵权后,可以求助于哪些维权机构?维权机构按照法律性质的分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司法机关,二是行政机关,三是行业自律协会等非政府机构。
投资者民事赔偿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第四条调解申请可由当事人单方或共同向调解中心提出。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或通过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调解中心认可的方式提出调解申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调解事项受理范围包括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对象与投资者之间以及自律管理对象之间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三、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这一规定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它详细界定了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不同情形。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这些标准可以清晰地判断自身是否遭遇了虚假陈述侵权。同时,规定中对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内容,让投资者在寻求赔偿时有据可依。
1.虚假陈述的精准界定
从虚假记载来看,它明确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虚报数据、虚构交易等行为都属于此类。比如,企业虚增营业收入,使得财务数据呈现虚假繁荣,误导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误导性陈述方面,包括模糊重要信息、故意夸大前景等。例如,在公司公告中使用模糊语言描述重大投资项目,让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估风险。重大遗漏则涉及隐瞒关键信息,像未披露重大诉讼、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股价的事项。这些明确的界定,为投资者识别虚假陈述提供了清晰的参照。
2.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
在赔偿方面,规定详细考量了多方因素。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了其首要责任。若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虚假陈述,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其他责任人,如董监高、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根据其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例如,保荐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虚假信息审核不严,就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不仅包括投资者的直接损失,如因虚假陈述导致的买入或卖出证券的差价损失,还涵盖了合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间接损失,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3.因果关系的科学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环节。规定采用了科学合理的方法,区分了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在交易因果关系中,如果投资者是基于虚假陈述而进行了证券买卖,这种因果关系就得以初步确立。而损失因果关系则进一步分析虚假陈述对股价波动的影响,以及这种波动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联。比如,若虚假陈述导致股价虚高,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后因股价下跌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因果关系就可认定,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有力依据。
投资者维权救济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鲜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
2022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13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某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据《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鲜某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罚没款作了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鲜某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目前保全款项已执行完毕,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本案成功实践了《证券法》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与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司法机关刑事判决共同组成了对资本市场犯罪分子的立体化追责,对于构建“大投保”“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格局,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的标杆作用。
典型案例:当事人主动提起R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案
2023年,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陆续受理了3批次共121名投资者与R上市公司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因该上市公司于一审民事判决书作出前变更了注册地址,有关管辖法院亦相应变更,而示范判决于之后生效。为避免管辖法院变更导致的裁判结果不确定性,降低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基于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过往合作经验,共同选择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同意参照示范判决,由R上市公司就投资者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调解金额总计280余万元。本案是首起由纠纷当事人主动提起申请启动调解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是传统意义上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延伸,体现了调解这一纠纷多元化解方式越来越被投资者与市场主体各方所接受,调解组织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化解领域的公信力、权威性在不断提升。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维权渠道
(一)信访渠道介绍
1、定位根据《信访条例》,信访是对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联系方式
信访电话010-66210166 66210182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邮编1000333
3、接待地点和时间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 工作日:08:30-11:00 13:30-16:30
4、相关说明举报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信访事项,不适用《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通过举报渠道反映。属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会管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建议直接向相关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反映。
(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
1、按照《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号)处理举报接收、提请调查、奖励等工作。
2、定位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联系方式网络举报网址http://neris.csrc.gov.cn/jubaozhongxin/信函举报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邮编:1000333、
(三)“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
1、定位“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是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接收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诉求的公益服务渠道
2、接收诉求范围根据《关于“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8〕32号),“12386”热线接收投资者的民事纠纷投诉、咨询、意见建议,不接收信访、举报。
3、联系方式“12386”热线电话;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我要留言”、“给主席写信”栏目以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sipf.com.cn)“12386投资者热线”栏目。
12386服务平台是投资者的贴心伙伴,作为接收投资者诉求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也应依法依规使用12386服务平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广大投资者应当积极了解投资者维权救济法律渠道,树立依法维权理念,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携手推动整个资本市场向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打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投资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朝着我国金融市场更加稳定繁荣的美好明天不断迈进。